在《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界定放在“公民(自然人)”这一章中(第二章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也做了一致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 展开
在《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界定放在“公民(自然人)”这一章中(第二章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也做了一致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但并不改变其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自然人,在将字号改为自然人名称时,所有权并未转移,应当是变更登记。 笔者并不赞成个体工商户的房产以其字号名称申请权属登记。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是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权属登记。这样也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日后对该房产权利的处分。 个人独资企业则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即使解散,也应当经过清算程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在清算结束以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余下的房产方可由业主个人登记产权。这种登记属于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是从其他组织转移到自然人,因此不能采用“名称变更”的方式来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但并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它只是一个经营实体,该企业的投资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按《公司法》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财产分属不同的主体,不能随便转移,更不能办理这种名称的变更。 收起